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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金日速聘人才网 时间:2020-04-12 作者:金日速聘人才网 浏览量: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以下简称“自贸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进一步克服“准入不准营”现象,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9〕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明晰政府和企业责任,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纳入清单管理,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建立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内容

  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自贸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对照辽政发〔2019〕21号文件中改革试点的528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4种方式推进改革;2020年下半年,适时在全市范围内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

  三、自贸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

  (一)建立动态清单管理机制。

  1.实施清单管理。各部门要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实现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之外不得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业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不能再有任何审批。

  2.编制自贸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分级实施清单。各部门要比对厘清528项行政许可事项与自贸区实施事项的对应关系,梳理出本部门市、区两级实施的审批事项,逐项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并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汇总编制自贸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市、区分级实施清单,清单通过市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清单内容发生变化的,每年进行调整更新。

  (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营商局、市(中)直相关部门,自贸区管委会)

  (二)分类推进涉企许可事项改革,细化改革举措。

  对照528项行政许可事项,严格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要求。相关部门和地区要按照“进四扇门”方式,逐项细化改革举措,最大力度地进行改革。

  1.直接取消审批(共13项)。取消审批后,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主管部门不得将其转移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变相保留。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2.审批改为备案(共8项)。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推行备案事项当场办结,不得将实地勘察、检验检测、专家评审等作为备案事项的办理前提。对企业登记注册信息能够满足监管需求的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实行“多证合一”,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企业登记信息推送至主管部门。确需到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要简化备案要素,制定相应实施方案,强化信息共享,方便企业办事。企业备案后,主管部门要依法实施有效监管。

  3.实行告知承诺(共62项)。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主管部门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主管部门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对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对市、区两级实行审批的告知承诺事项,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方案包含实行告知承诺的依据、标准、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撤销流程等。

  4.优化审批服务(共445项)。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要下放审批权限,将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给自贸区所在地主管部门。要压减审批要件和环节,大幅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采取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压减审批时限。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要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和存量情况,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方便企业自主决策。对市、区两级实行审批的优化审批服务事项,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方案包含下放审批权限依据、审批要件和环节规范,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依据,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和存量方式等。

  (责任部门:市(中)直相关部门、自贸区管委会)

  (三)加强信息归集共享。

  1.规范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条目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对应关系,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需申请许可的企业信息按照主管部门和层级精准推送至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市、区两级主管部门要按照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相关的企业登记信息,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相关许可,并于7个工作日内将许可办理信息录入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

  2.监管信息的归集。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于7个工作日内将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录入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

  3.登记、许可、监管信息的共享公示。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录入归集的信息通过交换平台推送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涉企经营的政府信息集中共享。有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可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

  (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营商局、信息中心、市(中)直相关部门)

  (四)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

  各部门要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时限约束,消除隐性门槛,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由企业评判服务绩效。整合设立登记、印章制作、申领发票、社保登记等各类企业开办事项和网上服务资源,加强信息共享,推行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深入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应用,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对市场主体的统一身份认证。

  (责任部门:市营商局、信息中心、市(中)直相关部门)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实现证照监管业务联动全覆盖。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主管部门自企业领取营业执照起即负有监管职责。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原许可主管部门仍对相关经营活动负有监管职责。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主管部门要依法实施有效监管,对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实的企业,要明确监管规定,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主管部门要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因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有关主管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责任部门:市(中)直相关部门)

  四、全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

  (一)做好自贸区事项全覆盖改革经验总结(2020年6月)。在扎实做好自贸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的基础上,做好改革经验总结,为在全市范围内推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全覆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营商局、市(中)直相关部门,自贸区管委会)

  (二)夯实全市事项全覆盖改革推开基础(2020年7月至9月)。各区、县(市)政府要成立“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协调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和改革推进要求,提前做好承接改革准备,制定落实方案,做好培训宣传等工作,为在全市范围内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夯实基础。(责任部门:市(中)直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三)全面梳理区、县(市)级涉企审批事项(2020年10月)。各区、县(市)政府依据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全面梳理区、县(市)级涉企审批事项,逐项明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做好本地区改革的承接落实工作。(责任部门:市(中)直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四)依法推进全市事项全覆盖改革实施(2020年11月至12月)。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依法取得上级部门授权后,于2020年下半年适时在全市范围内推开我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在市“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自贸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推进步骤和具体分工,进一步扩大改革范围,扎实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相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协调指导各区、县(市)政府妥善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营商局、司法局、市(中)直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对改革试点负总责,成立沈阳市“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相关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副秘书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设立联络机制,及时沟通反馈改革推进情况。

  市市场监管局、营商局、司法局、自贸区管委会牵头负责改革工作的具体协调推进。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实施方案制定、事项清单梳理、证照关系理清、涉企信息归集等工作。市营商局负责具体改革事项实施方案备案、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建立工作,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督查督办。市司法局负责法治保障工作。市商务局负责指导自贸区做好改革与对外开放政策的衔接工作。市信息中心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化保障工作。相关部门要落实职责分工,加强与国家部委、省级对口部门的对接和沟通,切实做好本部门的审批改革和事中事后监管,协调指导区级部门做好自贸区改革试点工作。(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营商局、市政府督查室、司法局、商务局、信息中心、市(中)直相关部门,自贸区管委会)

  (二)建立协调联动工作制度。建立“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部门例会制度,每月20日前召开例会,总结本月改革推进情况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安排。建立改革情况月报送制度,相关部门要于每月26日前将当月改革推进情况和改革情况报表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各部门要密切跟踪本部门改革试点推进情况,随时将改革中遇到的各类情况和问题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每月月底前将本月改革推进情况汇总,形成改革推进专报上报省“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政府。(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营商局、自贸区管委会、市(中)直相关部门)

  (三)做好培训宣传工作。相关部门要组织做好人员业务培训工作,确保工作人员全面、精准掌握政策,切实提升群众办事体验。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政策的宣传、解读,扩大改革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在社会上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营商局、市(中)直相关部门,自贸区管委会)

  (四)加强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依法推进、跟踪了解,适时开展改革效果总结评估。在改革实施过程中,牵头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营商局)

  附件:沈阳市“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件


  沈阳市“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松林 副市长

  常务副组长:陈佳标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 组 长:曲向军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段继阳 市营商局局长

        王知非 自贸区管委会主任

  成 员:市委办公室、宣传部、网信办、军民融合办、教科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族和宗教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体育局、统计局、金融发展局、人防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信息中心、气象局,市邮政管理局、烟草专卖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相关领导。


  文件链接: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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